前面我们讲到了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讲讲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yi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yi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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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做出以下抗辩:被告辩称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的。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
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对于专利来说,署名权很重要,那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同时,根据本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也是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
署名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同其他权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是指署名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2)不可让与性,即署名权是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身不可分离的,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化无关,即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
另一方面,署名权也是不能继承的。
二、署名权是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而认为其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