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置);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主考学校在专科、本科毕业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的,由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
高等教育自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制度创立于1981年。自考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和港、澳、台地区,是我国规模大的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考。
具体有五类人适合自考:(1)没有考上普通高等院校的高中毕业生;(2)在专科院校学习,希望通过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专科在读生;(3)考上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专业,但对专业不太满意,希望再学一个专业,获得第二学历的本科在读生;(4)已参加工作,但不满足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希望通考试进行“充电”的各类人员;(5)中专、职高中,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在读生;(6)外来务工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