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由中央部委、行业协会等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我市辖区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通过,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备案手续的,予以确认;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省市间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除外)。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积分落户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一是引进容易留住难。随着国家对人才培养的力度不断加强,单位对人才引进渠道的不断拓宽,引进人才已不是难事,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很多基层单位也开始引进高层次人才,不断优化队伍建设。但由于政策变化大,基层工作情况复杂,工作、生活环境相对较差等种种因素,造成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难以留住人才
二是人才的供需不匹配。目前阶段,人才引进过程中大多注重学历而忽视了可用性,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人才与实际的社会管理、服务群众需求脱节,人才培养的综合质量不高,表现在学历高但操作能力欠缺,理论性强但作用发挥不足等,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发挥学历优势。学非所用,用非所学,让用人单位与人才本身都处于尴尬地位,让人才引进工作成效大打折扣。
积分指标中的社保政策有哪些?
根据《天津市居住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社会保险积分的设置原则坚持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坚持简便可行易操作。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积分按险种计分,如果积分申请人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可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参加基本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一年各积2分。
天津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逐步调整完善的过程,不同时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既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有为减轻境内来津工作人员参保负担而专门设计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参加不同类型社会保险的积分可以单独计算。比如,境内来津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曾参加天津农民工工伤综合保险的,养老保险满一年可以积4分,工伤保险满一年可以各积2分,三项险种满一年共可以积8分。
对于积分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积分可按不同险种的分值计算到月后再累加。如参加积分的参保人员提供了只有3个月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按照分值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满一月应当计算为0.33分,参保3个月则计算为0.99分。这样规定,既保护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计算方法简便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