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试办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 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有大有小,给车主造成的损失也是各不相同的。车险公司在对用户进行赔偿的时候主要的依据之一就是先判断一下车主的损失有多大,然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车主进行赔偿。这种交强险赔付原理简单直观而且赔付相对来说要合理许多。平安车险在对用户进行理赔的时候采用的也是这种方式的交强险赔付原理。
交强险是车险行业的领·先企业,它在各个方面做的都非常的好,是众多车险企业模仿的对象,平安车险根据交强险赔付原理也在其他的商业车险险种进行推广使用。这就是为什么在赔偿的范围内平安车险的车主对赔偿结果比较满意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