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指令2014/33/EU
在欧洲,电梯安全部件只有在它们具有CE标志且附有EC的符合声明的条件下才能投放市场。CE标志的获得遵照安全部件的EC型式试验(电梯指令 2014/33/EU)。
电梯的指令 2014/33/EU 规定了安全部件的列表:
1.层门门锁装置
2.安全钳
3.限速器
4.缓冲器
5.破裂阀 ( 在作安全钳使用时 )
6.电气安全回路
7.电梯整梯
本指令适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机。并且也适用于列入附录Ⅳ中用于这类升降机的安全性部件。
就本指令而言,“升降机”的旨意是指用于特定高度的一种器具,具有一台沿着刚性的与地平面的夹角大于15度斜面的导轨移动的载车,并且是按预定用途运送:
1)人员;
2)人员和货物;
3)若载车容许时,货物单独运载,此乃指一个人可以毫无困难地进入载车,并且适于控制器位于载车内或一个人到达车内。
沿着固定路线移动而不是沿着刚性导轨移动的升降机,应包括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剪刀式(分离式(scissor)升降机)。主要适用电梯产品有:
(1) 锁定上下着地门的装置。
(2) 附录Ⅰ的3.2节所述的防止载车掉落或防止载车未受抑制的向上运动的防止掉落装置。 (3) 限制超速装置
(4) (a) 能量蓄积减震器
-或者是无衬垫的;
-或者带反回运动的减震器。
(b)能量消耗减震器
(5)用作防止掉落时装有水压千斤顶的安全装置
(6)带电子元件安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95/16/EC不适用的电梯产品有:
1)国有或私人运输人员的缆索铁道车,包括电缆车;
2)为军用和警察用为目的而专门设计和建造的升降机;
3)矿山升降机;
4)剧院升降机;
5)装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机;
6)连在机器上并且是专门用于进入车间的升降机;
7)齿轨和齿轮载车;
8)施工现场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与货物的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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