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sp/IDC/isp/呼叫中心资质申请所需要基本材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原件交材料时候核验后退回,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不能有外资,港澳台属于外资)
2、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交原件不退还);
3 股东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如果股东是企业法人需要提供法人执照和带工商局查询章的章程
4、不少于3名技术管理人员身份证,近期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和劳动合同原件以及手机联系方式以及学历信息(提供毕业院校 专业即可);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
6、 法人,联系人,负责人(联系人 负责人在社保名单中)的联系方式(固话,传真,手机,邮箱)
注意事项:以上材料所有材料初期全部提供原件扫描,注明要交原件以及核验原件的交纸质材料时候提供原件。其中技术方案材料由我公司专业人员来撰写及整理!网上审核通过后我公司会协助准备纸质材料;
二、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办理时限本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