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方案
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的管理要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或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30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应当在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我单位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开展排污申报工作,编写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方案。
一、申领程序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1. 申领排污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排污单位依法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后,向邢台市环保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排污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对排污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同时自作出行政许可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排污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依法需要听证、检验、监测、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应向排污单位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内。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2.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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