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关代理联系人——韩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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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理进口各类危险品报关代理,进口红酒代理,进口洋酒代理,汽车进口代理,二手机械设备进口代理,原木木材进口代理,油漆涂料进口代理,食品红酒进口代理,化妆品进口代理,暂时进口代理,办理免3C,海运进口代理;一般贸易进口报关代理,二手机械设备进口报关代理,新机械设备进口代理、二手生产线设备进口代理,原木木材进口报关代理,油漆、涂料、危险品进口报关代理,食品红酒进口报关代理,化妆品进口报关报检
进口货物放行
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所提交的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报关申请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
(四)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报关应当提交的资料:
保证金审批表及其随附单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二)申请担保的货物名称、数量、货值、申请理由,运输工具号码、申报日期;
(三)保证金的数额、期限;
(四)保证事项和担保范围;
(五)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被担保人存款账号或其开户银行账号;
(七)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担保人应当在海关保证金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进口报关所需要的单证
A 进口法定检验
B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C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我国九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不莱梅、马赛、伦敦、加拿大、欧洲、北美、西班牙)
D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E 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新闻总暑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F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
G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我司强势代理服务如下:
1、新旧机电设备进口报关:(加工设备、工程机械、半导体设备、印刷设备、纺织设备等)
2、旧二手设备进口手续:(备案、预检、机电证、港口清关)
3、预包装散装食品进口报关:(食品、坚果、乳制品、食用油、酒水饮料)
4、冷冻肉、冷冻海鲜、水果进口代理(冷冻肉,牛羊肉、猪肉、水果)
5、美规车、新能源汽车进口门到门全部手续代理:(路虎、保时捷、宝马、兰博基尼、道奇等各类豪车)
6、危险品进口清关,专业高效
7、办理各种单证:(机电证、目录外、免3C、能效鉴定、产地证、出口商检等)
汽车进口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注意事项
1. 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限填一份报检单;同一 合同、不同发票或提单的,应分别填写报检单。
2. 对装船前已经预检验、监造监装的进口法检商品到达口 岸时,仍应按规定进行报验。
3. 对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 进口商品按法定检验商品办理报验,并加附进口质量许可证复 件或提供许可证编号。
部分入境货物报检的操作
1. 进口机电产品的报检 进口机电类商品主要有机械设备类,电工、家电类,成套 设备类。对重要的进口机电类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 应依照合同在出口装运前派人进行预检、监造或监装。
(1)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报检 我国对涉及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涉及环境保护和公 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 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 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 认证证书并在商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2)旧机电产品的报检 我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 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 果为准;对进口的其他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旧 机电产品备案及《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者《免装运前检验证 明书》.属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授权机构管理的 机电产品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受理旧机电产品进口自 动登记证或机电产品登记证明。 报检时应提供《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者《免装运前检验 证明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 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 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备案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 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装运前预检验。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起 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 运前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 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到货检验。到货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 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进口旧机电产品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到货检验,未明 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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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流程
进口报关流程是指进口货物时需办理的流程,步骤包括签定进口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开信用证(电汇)→外商发货→审核进口单据→换单→三检及商检→报关预录→海关审价→缴纳税金→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提货→动植物检验检疫→送货至仓库→结算单据留存→完成。
汽车进口入境货物报检的操作
进口货物报检主要工作是向商品检验机构提交《入境货物 报检单》,并附相关货物单据。
1. 《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 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第8位、第9位 为年代码,第10位至第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 号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的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 电话。
(4)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5)收货人:进口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
(6)发货人:进口合同中的发货人。
(7)货物名称(中 ∕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 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物应注明。如品名太多时, 只填写主要品名即可。
(8)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 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9)原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0)数量 ∕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的标准重量为准 ,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1)货物总值: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 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运输包装种类包装用材质及 包装情况是否完好,如有异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4)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6)贸易国加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7)提单 ∕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 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19)起运口岸:货物的起运口岸。 (20)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1)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2)索赔有效期:进口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3)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4)目的地:货物的最终境内目的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 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 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人此栏。 (27)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实际地点。 (28)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项中选择:a.种 用或繁殖;b.食用;C.奶用;d.观赏或演艺;e.伴侣动物;f.试 验;g.药用;h.饲用;i.其他。 (29)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0)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 有关进口单据保持一致。如无标记则应填写“N ∕M”。 (31)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 (32)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3)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 填写。 (34)领取证单:报检人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 检疫证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 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 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 2.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及资料 入境报检项目不同.需提供的单据及资料也各异,具体情 况如下: (1)品质、规格报检应提供下列单据.a.贸易双方签订的 合同;b.国外发票.c.提单或空运单等;d.装箱单;e.进口货物 到货通知单;f.国外品质证明;g.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 术资料。 (2)残损鉴定报检,除提供(1)中的a.b.c.d.e外,如海 运货物还应加附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残损单、海事报告、大副 签证或保函;如铁路运输的货物应加附铁路部门出具的商务记 录;如航空运输货物应加附空运部门出具的空运事故记录。 (3)数量、重量鉴定报检除提供(1)中的a.b.c.d.e外, 还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和理货清单。进口商品经收、用 货部门验收或其他部门检验的.应加附有关货物的验收记录、 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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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生产企业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A、汽车进口关税 :
1.排气量在4001ml以上,消费税为40%,综合税率为1.4375
2.排气量在2501-3000ml,消费税为12%;综合税率为0.662
3.排气量在2001-2500ml,消费税为9%;综合税率为0.607
4.排气量在2000ml以下,消费税为5%;综合税率为0.539
时间安排:
1. 提前备案,所需时间15—21天。
2. 安排中检,2-4天。
3. 驳船,1—3个天。
4. 申报,在单证和审价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约3—7天。
5. 指定港口清关后内陆陆运配送至厂家。
以上操作时间共约25-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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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二手设备进口手续:(备案、预检、机电证、港口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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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各种单证:(机电证、目录外、免3C、能效鉴定、产地证、出口商检等)
申请流程: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如所申请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内容(如: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前往相应许可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制作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办理验资、准备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按要件规范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材料,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人将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后,交至天津空港投资服务中心(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C区1楼行政许可中心大厅内资、个体登记窗口进行申报,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并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后,企业至证照材料发放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二、到空港投资服务中心的安全监督和环境保障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交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章
(3)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到空港投资服务中心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
提交材料:(1)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附表(到地税领取)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
(3)房产证复印件(2份)
(4)验资报告(2份)
(5)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电子版及2份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4份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到国税办理注册登记
进口汽车流程
海关总署令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口汽车,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汽车进口应具备的文本: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在证明其有资格进口汽车后(也包括2手汽车)开始办理关封,所谓关封,是直属地海关出具的,办理后交给受理地海关的一个文件(其实里面就是一份进出境 自用物品申请表)在填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中就是申请表的样本)的时候,汽车是新是旧,颜色,款式,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都要写上,车的价值,以及外籍 人员的一些信息。一般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出关封。
相对于汽车进口来讲,进口汽车配件就简单方便很多。
一:首先向外经贸局申领自动进口许口证
申领的资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申请表》(须盖鲜章并填写企业真实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经该企业法人签章),一式二份;(此表格需要去市政府对面的老实巷70号5楼领)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复印件
4、
二:选择(全国只有六个口岸允许进口汽车,而上海是离最近的一个口岸)的一家,并把下述资料传真给:
1. 自动进口许可证
2. 进口合同
3. 进口发票
4.
5. (由船公司签发)
6. (由船公司签发)
7. 进口
货代公司会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在开始报关后,由于汽车需要检验,所以在报关的时候需要机构的检验(后在未通关提取前一般放在港口的危险品仓库中),检验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货代一般根据来确定需要检验的资料):进口汽车“3C”认证(最好能由国外提供),进口汽车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以非CFC-12为制冷的汽车空调器的证明以及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等。(其他具体的资料货代会根据需要要求我们给予)
→检验通过后出具由口岸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
→打印税单,交纳税费(进口汽车所需要交纳的有(25%)、(17%) )
→取得缴税证明后
三:放行后运到宁波,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宁波登检、(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发票,进口合同,报关单,随车物品登记单,《进口货物证明》)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凭以作为到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发中的外方可以用设备来进行出资,一般为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一些设备以及技术等,但是汽车做为运输工具不能做为增加企业的。
另外一个方面是如果进口汽车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则必须要以一家销售机构来进行进口,个人以及非汽车品牌销售机构不得进口汽车在国内销售。
个人购车自用的话, 可以在国内直接委托贸易公司进行订车。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常驻机构进境(复运出境)其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准予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其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用合理数量物品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6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
5、《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4]259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申请人(常驻机构)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
2、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的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需照章征税;但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除外)。
4、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1)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2)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3)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4)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5)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申请人(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包括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以及在国(境)内购房并长期居住的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
2、申请人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3、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一律征税。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依法免征税款。
4、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可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包括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附件1);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1)在境内无职业人员可提供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进出境证件;
(2)外商常驻人员、外国专家、外国记者等有职业人员,除提供进出境证件外,还应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等证件;
(3)外国留学生应提供进出境证件以及在国(境)内就读学校制发的学生证;
2、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部分对华侨和来自港、澳地区长期居住人员停止发放《暂住证》,的地区,海关可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予以确认上述人员的常驻身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2);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程序:
1、常驻机构首次进境物品前应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常驻机构(非居民旅客)填写进出境公用物品(自用物品)申请表,向主管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3、准予许可的,海关在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进(出)境”字样;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凭申请表、主管海关“准予进(出)境”的批注意见、相关单证到进出境地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5、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为5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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