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 1.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所占比例不低于30%。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工程中心,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5人。 2.所依托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农业领域2亿元以上),且前3年研发投入经费年均不低于1500万元,农业、社会发展领域不低于500万元。 3.工程中心近3年与上下游企业有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 4.工程中心近3年至少有1项新产品实现销售,高新技术领域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省级备案登记的高新技术产品。 5.工程中心近3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4项以上,其中自主完成的不少于1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但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二)高校类 1.依托的学科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者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 2.拥有固定研发人员30人以上(不包含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20人以上。 3.近3年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10项,或省内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5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近3年累计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3项。 5.近3年自主获得的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6项。 (三)说明 1.联合申报的企业和高校分别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二)。 2.已建省级工程中心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3.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含高技术服务业),科技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成果多、但销售收入略低于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