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注意:PBDE正确的中文名称是指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醚是错误的说法)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近日发布消息后,六种物质增长至10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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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 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详见下表:
限值物质 | 限量(质量分数) |
铅(Pb) | 0.1% |
汞(Hg) | 0.1% |
镉(Cd) | 0.01% |
六价铬(Cr VI) | 0.1% |
多溴联苯(PBB) | 0.1% |
多溴联苯醚(PBDE) | 0.1%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EHP) | 0.1% |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 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 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 0.1% |
此修订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且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输欧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和监控设备)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2021年7月22日起,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此外,已属REACH附件XVII第51条邻苯管控的玩具产品将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在电子电器中使用广泛,ALPHA提醒相关生产企业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以降低贸易风险。
二、RoHS指令常见问题十问十答
Q1:RoHS 指令针对什么产品?
A1:RoHS指令针对电子电气设备,以降低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在废弃和处理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的危险。由于指令要求电子电气设备任一均质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因此事实上和电子电气设备有关的原材料、零部件均受到指令影响。此外,对于其他可能带来类似问题的产品欧盟也有类似立法管控,如汽车报废指令、电池指令和包装指令等。
Q2:欧盟RoHS指令改写的目的是什么?
A2:欧盟对RoHS指令进行改写的主要目的包括:形成更好的监管条件,简单、有效和可强制执行;提升法律的明确性,包括其统一执法的简化;适应技术和科学进步,尤其是在医疗设备、监测和控制仪器中有害物质的使用方面;调整和协调RoHS与欧盟其他法规的关系,如REACH、ErP以及WEEE等;加强在不同成员国间的协调实施。
Q3:欧盟RoHS2.0规定电子电气设备应张贴CE标识且将RoHS要求纳入CE框架之下,请问张贴CE标识有什么意义?
A3:产品张贴CE标识意味着该产品满足欧盟规定的与此产品有关的主要技术要求,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自由流通。因此,CE标识被视为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和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识的产品如果没有张贴CE标识,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识进入市场的产品若发现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将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识规定的,将被限制/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Q4:如何看待REACH和RoHS 2.0之间的关系?
A4:首先需要明确,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需同时满足RoHS指令与REACH法规的要求。 RoHS指令是一个行业特定指令,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而REACH法规提出的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要求影响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在内的几乎所有产品。其次,RoHS指令不影响REACH法规的适用,反之亦然。若出现重叠要求,则应适用较严格的要求。另外,在对RoHS指令的定期审查中,欧盟环境委员会还会对其与REACH法规的一致性进行分析,以确保RoHS指令与REACH之间的一致性。
Q5:通信网络设备是否属于RoHS 2.0管控范围?
A5:是的。RoHS2.0附录I中列出的管控产品共计11类,其中第三类为“IT和电信设备”,通信网络设备应属于此类别从而需要符合RoHS要求。另外需要注意,RoHS2.0附录III中的豁免条款7(b)豁免了用于信号交换、发生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的焊料中的铅。
Q6: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RoHS 2.0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
A6:首先,依据RoHS2.0对电子电气设备的一般定义及“依赖”的定义,如一台设备至少有一个设计功能需要依赖电流或电磁场实现,则该设备就属于RoHS2.0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甚至是电子功能在设备当中只是一个很小的功能。例如带电子时钟的燃气灶具、带电子打火的汽油动力设备(如剪草机)均属于RoHS2.0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
其次,为了使一个产品成为电子电气设备,其依赖电力的功能必须在原则上是相互作用的。例如一个带灯的衣柜,即使是作为一个单元销售,家具和电子产品还是有区别的。如灯和衣柜可分离,且灯和衣柜可作为功能齐全的单独的产品使用,则灯是在电子电气设备范围内,衣柜则在电子电气设备范围之外。上述情况不同于电动工具、灯具和许多其他类型的电子电气设备,这些设备由各种可拆卸的电气/电子和非电气/电子部件组成,这些部件只有组合起来才能实现所有功能。
Q7:如电子电气设备有多种用途,其中一种用途在RoHS2.0指令范围,这种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指令吗?
A7:如至少有一项用途是在RoHS2.0指令的范围内,则该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指令的规定。例如,一个灯泡如专门设计为仅供安装在汽车上使用,由于汽车不在RoHS2.0指令范围内,则该产品也不在RoHS2.0指令范围内;但是,如这个产品既可安装在汽车上使用,也可安装在一般的房间内使用,则该产品属于RoHS 2.0指令的管控范围。
Q8:医疗设备属于欧盟RoHS 2.0的管控范围吗?
A8:RoHS指令的管控范围为电子电气设备,因此带有电子电气功能的医疗设备受到RoHS 2.0影响。具体规定如下:
•属于电子电气产品且符合医疗器械指令(MDD,93/42/EEC)中医疗设备定义的设备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 2.0;
•属于电子电气产品且符合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D,98/79/EC)中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定义的设备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 2.0;
•豁免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AIMDD,90/385/EEC)定义的有源植入医疗设备。
Q9:投放欧盟市场的11类电子电气设备成品需要张贴CE标识吗?
A9:依据指令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11类电子电气设备成品需要张贴CE标识、准备RoHS符合性声明(DoC)和技术文档(TDF)。
Q10:电缆是否属于RoHS 2.0管控范围?
A10:电缆属于RoHS2.0管控范围,除非其专门用于RoHS2.0指令范围以外的电子电气设备(如军用设备等)。需注意的是,电缆类产品在RoHS2.0下所属的产品类别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电缆的类型和预期用途进行判断。例如,专门用于声音,数据和视频传输的SCART电缆、HDMI电缆、网络电缆等属于第3或4类产品,而某些非成品电缆如无插头的电缆卷则可被归入第11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