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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概述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 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所需资料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请书、委托书
3、公告异议商标信息
4、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的重要性1、降低商标被撤销的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阻止竞争对手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的手段,趁异议裁定期间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之机大肆仿冒。
3、防止异议人为了敲诈当事人而进行的恶意异议。
4、如果商标权利人没有进行答辩,则商标局可能根据当事方片面的阐述有效引导本案的判决,导致答辩方丧失对自身品牌及市场进行有效维护。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的良好商业声誉将被践踏,并将在后期的使用中存在侵权风险。
注意事项1、由于商标局初审法定时间为三个月,收集完整的材料与及分析提出异议理由等,需要一定的时间,三个月内必须递交到商标局。
2、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给予专业的分析,同时委托专业律师。
3、所递交材料证据需要合法性与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