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办理权限;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市畜牧兽医办公室作出行政许可;本市中心城区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获得市畜牧兽医办公室的行政许可。郊区县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由区县畜牧兽医部门作出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企业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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