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trade mark) 是指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在后期使用中经常会由于企业信息变更导致商标注册名义和注册地址与企业现有名义、地址不符,这时需要对商标进行相应的变更,很多人分不清究竟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商标变更,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商标转让。
商标变更是商标核准注册后或申请后尚未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一般企业如果公司营业执照名字发生了变更,那么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也应做相应变更,如果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发生了变更,那么商标注册人的地址也需要做相应变更。
但有的企业并不是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而是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有所变动,这时则不属于商标变更的,而需要办理的是商标的转让,需要将商标从原有注册人名下转让到变动后的公司名下。
除了商标的转让外,商标专有权的变化还有移转的方式,注册商标的移转是指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情形,主要是因商标权主体消灭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注册商标移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二是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受。
在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注销时,发生的商标移转具体有以下情况:①企业分立、合并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其商标财产权由该企业注销后存续的法人承受,存续的企业根据相应的证明至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②企业注销、解散时,应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理。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提交处理申请的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必须保持一致,但在这种情况下,清算组织在向商标局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可以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置,如果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③个体工商户的商标,在该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自然继承该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④企业注销前,未对商标进行处置的,又无法定承继人的,视为放弃该商标,在企业注销后,该商标回复原状,进入公有领域,企业不能再将该商标进行转让,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不成立。
总的来说,当企业注销前,需要及时对商标进行转让,如果没有及时对商标进行转让的,按照企业注销时清算报告中的决议决定商标的归属,如果清算报告中未标明商标归属的,可以将商标作为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交由原公司全体股东进行处理,如果企业注销后1年内未对商标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也是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无论是企业分立、合并还是注销都应对其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