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申请将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为了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权纠纷的证据。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其主要作用是供受案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根据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来中止相关程序。
另外,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可以帮助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可以避免其在不了解自己权利稳定性的情况下盲目行使专利权,从而避免对其自身利益的损害;对公众而言,在订立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或者受让专利权时,可以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进一步了解该专利权,避免就带有瑕疵的专利权进行没有价值的交易行为。同时有利于正确引导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提出专利评价报告请求,并合理对待专利权评价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专利设计专利权稳定性的证据。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只能由无效宣告程序来确定。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行政决定,也不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正式判定,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要请求手续
(一)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厉害关系”,是指可以单独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者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因此,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此外,由于厉害关系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所以共同专利权人中的部分专利权人也可以提出该请求。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手续
1、委托的手续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相关事务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与专利审批程序中的其他程序不同,请求人可以单独或者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事务。关于委托的手续涉及下面三种情况:涉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权人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手续;厉害关系人作为请求人时的委托。
(1)涉外当事人的委托。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中途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仅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请求书中应当由另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指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
(3)利害关系作为请求人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请求书中应当由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为办理专利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其中,还包括请求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请求书的表格、针对的文本以及作为厉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通过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了解,可以让专利权人更加清楚的认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稳定性,有利于对后续的侵权行为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