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
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
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
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
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
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
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
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
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
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
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
,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
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
、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
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
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
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