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
-刚需职业 大有可为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72项“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系列,人社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管理颁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济南市创想培训学校实施考前培训和实操训练。劳动关系协调员,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管理职能,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我国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高级工)、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明确了六大职业功能,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主要功能有: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劳动关系是特别重要和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成为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
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刚需职业,大有可为。企业分管高层(人事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专员)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应率先垂范,拿下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否则将失去岗位任职资格,由有能力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技能人才补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