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出口审核流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证的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加审:经公正的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二)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2.决定不予受理
(四)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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