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号),和《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陕建房〔
2000〕
1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暂定几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年以上;
3.近
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