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安全技术体系中,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应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一环。人们逐渐认识到,对矿用设备进行认证对煤矿带来的好处。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等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确定了的范围及具体的安全标志管理的细则,是安全标志管理方面较全的一个方法。上述措施确保了设备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国家委员会负责全国的工作,该委员会指导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件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司负责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及监察工作。该司的职能之一是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监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该司下设安全装备处(安全评审处),具体负责煤矿设备安全认证的管理工作,安全标志工作转由安全科技处管理。
认证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到5年。
认证机构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评审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