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与淘汰更加激烈,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及复杂程度逐年上升。作为我国第四大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全行业2016年合同余额已达约人民币53300亿元。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面临着如何化解不良债权的难题。尤其是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如何取回租赁物的问题,更引起了行业内外的普遍关注。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代表的形式多样的金融交易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各管理人、破产法院之间在出租人是否有权取回租赁物,以及如何取回租赁物等问题上存在不同做法,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取回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租赁债权无法受偿,引发融资租赁公司自身对外融资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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