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创板如何便捷开户?要有哪些未雨绸缪的打算?有效监管需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是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他认为信息披露是科创板成败的关键,必须在法律层面保障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朱建弟介绍,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可能被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实施效果来看,如此规定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不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为此,朱建弟已提交代表议案,建议调整证券法第193条关于60万的罚款限额,提高对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同时,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处罚力度,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刘新华代表则认为,仅对证券法“小修小补”还不够,他建议“打包”修改刑法、证券法、公司法,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对即将实行的一些新制度性安排在法律上给予支持、提供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也有类似看法。刘晓云认为,“科创板,不是不监管,而是要加强源头、事前、事中监管,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保证科创板推出以后,交易平稳,依法合规”。
刘晓云坦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相关创新机制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新型、疑难、复杂的司法问题。比如差异表决权架构下的公司治理问题、红筹企业回归后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的效力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审查标准等。
据刘晓云透露,上海法院将加强与证券监管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的沟通交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提前做好司法应对工作。目前司法服务保障意见正在研究起草过程当中。此外,针对涉科创板新类型纠纷案件,上海法院还将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专家陪审、专家辅助等审判机制,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效率与司法公信力。
同时,上海还将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适法统一,遵循“统一市场、统一监管、统一司法”的原则,保障科创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证券交易等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目前上海法院正在向最高法院请示科创板案件的管辖问题。”刘晓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