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行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三、向法院起诉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因此,在申请或注册前,一定要认清楚,避免主动侵权或者被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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