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中,基于担保人无担保资格、担保物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各类原因,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屡有出现。然而,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担保人必然免责。大多数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对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尽到审慎与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规范层面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形纷繁复杂,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规范适用问题。
我们建议,保证人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提供保证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时提起相应的合同撤销之诉,以避免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的风险。
此外,鉴于《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仅规定保证人在受到欺诈、胁迫的相应情形下可免责,而未涉及除保证人外的其他担保人的情形,故除保证人外的其他担保人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提起撤销合同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