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 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 及RRB400 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
2受力钢筋的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圆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 倍。作受压钢筋使用时,光圆钢筋末端可不作弯钩;
2) 光圆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 倍;
3) 335MPa 级、4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 倍;
4) 直径为28mm 以下的5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 倍,直径为28mm 及以上的5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 倍;
5) 框架结构的顶层端节点,对梁上部纵向钢筋、柱外侧纵向钢筋在节点角部弯折处,当钢筋直径为28mm 以下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2 倍,钢筋直径为28mm 及以上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6 倍;
6) 箍筋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3除焊接封闭箍筋外,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拉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本规范第2条的规定;
2)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 倍;对有抗震设防及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 倍和75mm 的较大值;
3) 圆柱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两末端均应作135°弯钩,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 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 倍;
4) 拉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10 倍。
4 焊接封闭箍筋宜采用闪光对焊,也可采用气压焊或单面搭接焊,并宜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焊接。焊接封闭箍筋下料长度和端头加工应按不同焊接工艺确定。
多边形焊接封闭箍筋的焊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箍筋的焊点数量应为1 个,焊点宜位于多边形箍筋中的某边中部,且距箍筋弯折处的位置不宜小于100mm;
2) 矩形柱箍筋焊点宜设在柱短边,等边多边形柱箍筋焊点可设在任一边;不等边多边形柱箍筋应加工成焊点位于不同边上的两种类型;
3) 梁箍筋焊点应设置在顶边或底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