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会因为企业另图发展或其他原因而想要把相关商标注销的,当然也有其他原因而被商标局注销的。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这十二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2,因人主动申请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争议撤销: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一般宣布失效的原因
1、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
2、与在先权利冲突;
3、损害驰名商标。
无效宣告一般由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依法进行,被裁决无效的商标,自始不具有商标的效力。
不论上述何种情形,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并不代表一劳永逸。在此提醒广大商标权利人,合理有效的保护好的自己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