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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在广州市建设餐饮项目有以下限制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符合规定的餐饮项目,按环保局要求,均需进行油烟净化、污水及油渣处理工程,并提供相应的环评报告。
此项审批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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