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借款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以防止债务人不还款时无法举证,那么个人借款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借款如果经公证机关公证,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的要由法院判决后不执行的,才能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一般来说,借款人与出借人都会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当借款人不还钱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应该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进行起诉。
所谓“住所地”,一般是借款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而“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双方交钱的地方。
但在实践中,出借人要起诉借款人的,往往都会被要求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这给借款人追债索偿带来了极大困难,尤其是双方离得远,跑过去起诉索偿的车马费,可能都比借款高了。
事实上,就借贷双方双方而言,满足条件的,是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索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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