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交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私募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
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
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自此之后,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出各自类似的创新产品,并提出相关办法和规定,包括“私募债
”、“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工具”、“直融计划/产品”等。
以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例,在某金交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
司或国有企业,并要求有经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
任担保,且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产品备案发行支持文书。
从产品定性来看,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和私募债有共通之处。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布的
《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定向融资工具是指企业在中国
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类产品。办法对发行定向融资工
具的条件为:(一)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
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四)本中心规定
的其他条件。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所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定义:定向融资计划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因此,从一定意义上
讲,私募债、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只是名称上有区别,实质是一类产品。从交易所对定向融资
类产品的定义,其并无限定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相关产品,也未对融资用途进行限定。故房地产企业通
过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是可行的。由于定向融资工具属于定向发行,故其发行对象
一般不超过200人,其融资流程也和一般的私募债共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