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需对大气条件下,处于相对均匀腐蚀的使用环境中,对采用腐蚀牺牲层设计的钢结构构件,评估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按下列公式进行估算:
当需评估在其他环境使用的钢结构的剩余年限时,应在现场调查、检测基础上,结合本标准第D.2、D.3节的评定结果进行论证。
在钢构件剩余耐久年限评估基础上,评定其整体结构的剩余耐久年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主要构件中所评的最低剩余耐久年限作为该结构的剩余耐久年限;
2 当一般构件的平均剩余耐久年限低于按主要构件评定的剩余耐久年限时,应取该平均年限为结构的剩余耐久年限。
砌体结构或构件的耐久性评估,应根据不同环境条件对下列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与检测:
1 结构所处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应取年平均值的历年平均值;
2 块体与砂浆强度;
3 砌体构件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状况;
4 近海大气氯离子含量、近海砌体结构中混凝土或砂浆表面的氯离子浓度;
5 微冻、严寒及寒冷地区块体饱水状况;
6 块体、砂浆的风化、冻融损伤程度。
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可按本标准表4.2.5取用。
砌体结构或构件的剩余耐久年限应根据其所处环境条件以及现场调查与检测结果按本标准第E.2节及E.3节进行评估,并应根据两节的评估结果,按最低的剩余耐久年限取用。
当块体和砂浆的强度检测结果符合表E.2.1的最低强度等级规定时,其结构、构件按已使用年限评估的剩余耐久年限(tsc)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已使用年数不多于10年,剩余耐久年限tsc仍可取为50年;
2 已使用年数为30年,剩余耐久年限tsc可取30年;
3 使用年数达到50年,剩余耐久年限tsc宜取不多于10年;
4 当砌体结构、构件有粉刷层或贴面层,且外观质量无显著缺陷时,以上三款的tsc年数可增加10年;
5 当使用年数为中间值时,tsc可在线性内插值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经验进行调整。
1 当墙面有粉刷层或贴面时,表中块体与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规定可降低一个等级(不含M2.5);
2 Ⅲ类环境构件同时处于冻融环境时,应按ⅡD类环境进行评估;
3 对按早期规范建造的房屋建筑,当质量现状良好,且用于ⅠA类环境中时,其最低强度等级规定允许较本表规定降低一个强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