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磁同步电动机中国能效标识代理十一年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包括:
(1)1140V 及以下的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kW~375 kW,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8 极、10 极、12 极和 1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
(2)1000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kW~
110kW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
(3)1000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kW~
90kW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效率( );
(5) 额定功率(kW);
(6) 极数;
(7)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 能效信息码;
(9)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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