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取消35个证明事项,涉及建筑业资质、勘察设计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施工图审机构申报,以及造价师、建筑师执业注册等方面,具体如下:
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原设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三十八)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 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 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2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4
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5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6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7
造价工程师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
延续注册:
8
注册建筑师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