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信企业代理-注册香港公司主体文件公证在内地投资使用
随著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証事务也日益增加,香港公司公证指的是香港公司主体资格信息证明,也叫做香港公司主体公证。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对其涉及商业性质的香港公司文件(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周年报表、董事股东名册等文件)进行公证,根据使用地和使用方要求做政府部门认证或使馆认证、海牙认证的过程。香港公司律师公证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需要中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对这家香港公司进行香港公司律师公证,公证好的文件只有加盖中国香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方为生效,才被中国大陆所认可,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下香港公司需要进行公证:1.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个人及企业证明书: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2.在国内成立办事处与内地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签订如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工程承包、企业承包合同等;参加国际招标;签与诉讼及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及发明注册;3.参与庭审诉讼案件涉及商业合同纠纷,内地或外国集团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利关系通过法院等机构处理;4.参与境外投资、购买股票、参与海外基金建设海外机构、当局政府需参与方提供代办其身份、资质、合法性文件,并有国际律师公证盖章程序;5.在内地成立外资公司(独资或者合资)香港律师公证类别主要分为企业证明书类别与个人证明类别。
企业证明书类别是指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当投资者以香港公司之名义到中国大陆、海牙成员国或者非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无论是开设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独资公司或者是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对委托公証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会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都有必要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联系人: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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