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行为文件及相关批复
1.公司本次评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2.资产评估立项批文(国资备案提供,其他企业不提供);
3.董事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决议复印件(股份或上市公司提供)。
二、企业概况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4.近三年和近一期(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会计报表(附审计报告)。
5.基本情况资料:组织、管理机构图;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办法、经营管理制度、采购销售制度、工程计划、概预算制度等。
6.关于长期投资的股东会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上级批复;长期投资合同(协议);附属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电子版或文字材料;企业长期投资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的结构图,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简介;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已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股利分配方案等。
7.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业绩;含:主要贸易的种类、贸易的对象,市场占有比例;主要产品品种、生产或开发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或开发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优惠。
8.基准日财务总账、分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汇总表复印件及excel电子版,其他相关账册(除打印件外尽量提供较多科目的excel电子版)、原始凭证;经全面清查盘点后填列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9.书面说明:如有未决诉讼、租赁、借款、担保、抵押等事项请书面说明。
10.请复印租赁、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投资合同,重大诉讼案件资料,重大及长期购销、外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合同、受托代销或委托代销合同等经济合同。
三、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报告中必附资料)
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等须共同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此资料可由评估师在进入现场,了解公司详细资料后,指导公司填写)。
四、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应由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填列的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由评估机构提供表格及填报要求。对本次评估中不涉及的资产及负债项目,其对应的明细表不填。
五、流动资产和负债评估资料
(一)流动资产评估资料
1.各流动资产项目总账、分类账及明细账;
2.库存现金盘点表(附格式);
3.银行存款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的询征函复函(附格式);
4.外埠存款汇款凭证、银行本票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申请书存根、信用卡存款进账单(第一联)、信用证保证金存款进账单(第一联);
5.短期投资股票和债券盘点表(附格式)或托管凭单;
6.大额应收款项的询证函复函(附格式),发函金额应占应收金额的90%以上;
7.各类存货盘点表(附格式);
8.委托代销商品合同、受托代销商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
9.基准日的股票、基金等收盘价明细表
(二)负债评估所需资料。
1.各负债项目总账、分类账、明细账;
2.短期借款合同、协议及原始入账凭证复印件;
3.大额预收、应付款项询证函复函(附格式),发函金额应占应付金额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