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申请变更
1、申请变更情形
在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
2、申请变更提交材料
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 查审方式
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
(三)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九十日前提出申请延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四)补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由于经营条件和场地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企业只需向市农业委员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发原因证明材料,由市农业委员会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