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其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2.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4.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二)项目建设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三)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原实施循环经济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并已获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在该项目完成验收或已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循环经济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指项目不含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的20%给予项目投资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高200万元。
(二)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或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支持额度按照区政府批复文件等予以确定。
三、项目建设期限
在建且投资额完成低于总投资额的50%,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2021年8月前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