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
第三条 船舶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船行日志的记载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
第二章 记 载 规 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第十四条 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
(二)备车、回铃、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
(三)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
(四)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
(五)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s
(六)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
(七)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船舶密集、会船频繁的区域,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
(八)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
(九)舱水测量情况;
(十)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
(十一)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