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终实际控制人有无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