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里说的很清楚,在作品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这个规定跟商标和专利是截然不同的。
那既然作者天然享有版权,为什么还要弄个“版权登记”出来呢?这个原因有很多,我只说一个跟大家息息相关的原因。作者虽然天然享有作品的版权,但作者要证明本人就是作品的作者,作品是本人原创的,要做到这个还是有些难度的。作者可能需要举出一大堆证据,才能证明这个事实。一次两次还可以忍,次数多了,就成了很麻烦的事。尤其是对于一些好作品,授权的次数多,侵权的次数也多,如果每次都要让作者提供全套的证据,就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负担。
而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作者只需要向版权局提供一次证据,版权局审核后发给作者一个版权登记证书,这个证书就可以基本替代那些证据,这样对作者来说就简单了很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对证据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对证据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判别,这也给一些假冒登记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可见,版权登记证书也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版权登记证书是错误或者无效的。
问题3:我说句有意思的话或者发明一个新词,我是不是有版权?别人就不能用了?
这个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版权”是“作品”的权利,换句话说,能称得上“作品”的东西,才可以有“版权”。而“作品”需要有一定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人类智慧成果,甚至还需要有一定的体量和意义等条件才可以称得上“作品”。可见,我们平常的对话或者自认为发明了一个新词,其实都很难称得上是“作品”,至少在“独创性”这一点上就站不住脚。总之,不是“作品”就没有“版权”,也就不存在别人能不能用的问题了。
问题4:版权经纪人这个职业怎么样?
经纪人模式是一种很成熟的商业模式,在演艺、体育等行业已经被采用了很多年了。
就版权领域来说,经纪人主要出现在海外图书发行、影视剧发行、剧本交易、艺术品交易等方面。
不难发现,出现版权经纪人的领域有这样几个特点:
1. 交易标的物价值较高,如:剧本、电视剧、电影等;
2. 交易过程复杂且专业,一般权利人很难自己搞定;
3. 存在比较大的价格浮动空间,谈判能力、行业经验、运作技巧对最终的价格有明显的影响。
这其实也是对版权经纪人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尤其是经纪人的行业经验、人脉关系和信用,是决定经纪人层次的最重要指标,版权的专业知识反而显得不那么重要。
目前来看我国的版权经纪人模式还不是很成熟,覆盖的领域不是很多。这一方面是因为从业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是国人对“经纪人”的作用和价值认定不高。同样的问题其实也出现在其他行业,比如房地产经纪人。
总的来说,在我国版权经纪人的模式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对于想从事这份职业的人需要能够耐得住寂寞,同时最好是本身具有影视、出版、动漫等某个行业的从业经验,充分了解行业的运作机制,这样起步会相对容易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