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瞪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积极参与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状况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轨道交通、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航空、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值。
(五)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以下标准。
1. 入驻在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亿元,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2. 近3年购地建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购地建厂3年内,年销售收入区间在1亿元—4亿元,销售收入2年内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工业企业。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力争挂牌上市。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本条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六)符合株洲高新区其他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