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
CE是法语两个单词字母组合。欧共体安全认证,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海关清关时,产品必须打上CE认证标志,并向海关提供CE认证证书及其报告才能通过海关!
CE认证,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有三种:
①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证书》,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DOC证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是由第三方机构签发的,因此可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②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简称COC证书,此证书则为第三方机构颁发,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TCF资料。
③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欧盟标准符合性声明整证书》,简称AOC或EC证书,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简称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资格颁发EC Type。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品牌价值,是企业优质的无形资产。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实状态,并非商标中的一种类型。驰名商标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应对花样不断翻新的商标侵权行为而创设的一种救济制度,并非商标专用权,它仅仅是对商标当前事实状态的描述,只要处于驰名的事实状态,就可能获得特殊保护。即使未注册的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也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这就是要注意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鉴别和留存,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大多会从涉案商标所涉的广告形式、投入量、覆盖率、持续时间以及广告媒体的等级等因素进行考量。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记录材料;曾被认定过驰名商标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当前判决书结果,但是对当前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是一个参考。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因素
驰名商标是在具体案件里认定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商标异议程序。比如我们的商标是24类,如果对方在25类商标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那么在初审公告以后,就可以我们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查异议申请的时候,会对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第二,商标评审程序。比如云南白药商标,有人以这个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我们提出云南白药商标具有后发显著性,而是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商评委在这个程序里再次将云南白药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三,商标侵权诉讼。在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中,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提交驰名证据,法院会进行审查和认定。小猪佩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在一起侵权诉讼里完成的。
第四,商标行政管理程序。到市监局举报有人侵犯了商标权,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市监局门会逐级上报至商标局,商标局会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以上四种方式都可以启动商标认驰的程序,但具体的案子走哪个程序,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更有保障。
知识产权是否被过度保护造成垄断
知识产品的本质是什么?就是垄断,就是排他,就是独占。为什么知识产权的本质如此呢?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既然是“资产”,那么就必须权属明确,既然是“资产”,那么就必须放在整个商业大环境下用全局的眼光看知识产权。
当我们说“过度”的时候,往往就是说一件事情做过了头,做了不应该做的。放在知识产权上说过度保护就是说保护了不应该被保护的。这本身就是悖论,在知识产权领域,你保护不了不应该被保护的。
例如商标,你想注册“中华”是不可能的,不应该被保护的你保护不了,版权、专利、域名等等都是一样的道理,不应该被保护的你保护不了。
即便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专利流氓等各种各样靠知识产权牟利的行为存在,也会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救济手段。所以,不存在过度保护。
那么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会造成知识的垄断呢?
知识产品的本质就是垄断。没有人有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创造出作品或新的产品和技术免费公开给全社会任意取用。承担这一义务的是国家。国家才具有这样的属性,任何私人或私人组织不承担这样的义务。
为什么中国会有“卡脖子”技术清单?
为什么世界上那么多国家会有发达和不发达之分?
本质上就是技术的垄断造成了发展的不均衡。而这些技术垄断的背后全都是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专利、各种版权,知识产权构成了护城河,护城河带来了利益,利益又反哺了技术创新又构成了新的护城河,如此滚动发展,所以落后的想要突破就有了难度,即便是举一国之力也一样。
理解了以上的逻辑你就会明白,知识产权保护不但不会阻碍创新,相反还会不断的推动创新发展。因为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创新的成果可以利益最大化,所以大家都想创新,如果没有公平、完善的法律体系,创新的成果能被任意的窃取,那么谁都不想创新,创新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而收益却没有保障,这样的事谁愿意干呢?那还不如抄袭来的简单实惠。
这也就是我们目前面临的现状之一,所以不是知识产权被过度保护了,而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