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这种标识的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极易在公众中产生混淆。
(2)用于并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该注册商标在一国内享有盛誉,且标识的使用没有正当理由,从而造成不公平的优势或损害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2.在(1)、(2)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尤应禁止他人将标识贴附到商品或包装上,禁止提供这种商品,禁止将这种商品投放市场,禁止为此目的存放这种商品,或禁止提供或供应带有这种标识的服务,禁止进口或出口带有这种标识的商品,禁止将这种标识用于商业文件和广告。
第1条之二
1.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授权专用权人禁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以下事项:
(1)他自有的姓名和地址;
(2)关于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产地、商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
(3)有必要指明产品或服务的意图的商标,尤其是作为附件或备件时。
如果这种使用是依据诚实贸易的原则进行的,因此其使用人的标识并不具有商标功能,只具有描述性的功能。
2.注册商标的权利进而并不赋予商标所有人如下权利:禁止带有所有人商标或经其同意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欧共体市场。
但是,所有人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法律禁止商品进一步市场销售的情况,尤其是商品投放市场或商品的情况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