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规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及受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和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3 本规定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 采用国际标准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进行认可;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其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采标标志。
5 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不包括非等效采用。
6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认可审查制度。
7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8 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采标单位),可以向省质监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并可同时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9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受理工作由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组织开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
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采标单位向当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达标情况);
3、采标单位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
4、对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及企业标准文本。
5、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