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应包含一份商标复制件,并写明申请人姓名或企业名称,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
(2)申请应依第48条制订的规定提出。申请应缴纳规定的费用。
(3)专利局应设置商标注册簿。专利局应公布注册等事宜。
驳回理由
13、(1)欲注册的商标应有第2条规定的性质,包括显著特征。
(2)下列商标不得注册:
(i)仅由可在贸易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或地理来源的标记或标识,或仅由表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记或标识构成的商标;
(ii)仅由现代语言中或在行业惯例中通常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识构成的商标。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提出申请前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的商标可以注册。
14、此外,下列商标不得注册:
(i)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
(ii)可能误导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