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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必须多头并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有望确保派遣工与正式工同权。
劳务派遣虽然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始终是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一些国家更明令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即使允许劳务派遣的国家也都制定了包括期限、行业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进行严格限制,原因在于三方关系可能带来混乱,隐藏着一些法律风险,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由于这种用工模式或将损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劳务派遣被严重滥用的背景下,相伴而来的必然是劳务派遣工权益的被严重损害,他们从事的可能是用工单位里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但与正式工相比,不仅薪酬较低、保障缺乏、晋升无望,而且时常会遭遇身份歧视。毫不夸张地说,他们已经成为就业市场上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保障劳务派遣工权益需要多头并进,除了《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模糊表述是否可以更清晰一些?有无必要提高劳务中介公司的准入门槛,对其加强监管?鉴于劳务派遣工难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窘境,是否应该对此进行强制性约束?……如此种种,也许都可以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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