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起,我市某校先后两次通过询价采购方式购置了49台雅马哈数码钢琴和15台雅马哈钢琴。今年7月,该校再次申报采购一套数码钢琴教学系统,包括1台教师用雅马哈数码钢琴、50台学生用雅马哈数码钢琴以及1套集体教学音频主控系统,预算金额为39.9万元。因前2次询价采购都风平浪静,此次也同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公告发布3天内,采购中心先后收到3份质疑函,质疑认为,公告中指定了唯一的品牌和型号,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该品牌有区域保护,每个区域只有一家代理商,导致其他供应商不能参与公平竞争,属垄断行为。
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询价文件进行论证,决定暂时中止该项目采购,并与采购单位进行多次协商,决定将该项目退回,待重新进行市场调研提出详细的项目需求说明后,再继续采购。
数月后,该校重新申报采购计划,不同的是此次采购数量翻了一番:2套数码钢琴教学系统,包括2台教师用雅马哈数码钢琴、100台学生用雅马哈数码钢琴以及2套集体教学音频主控系统,预算金额79.8万元。项目需求说明材料中明确推荐了琴的参考品牌和型号为罗兰MPi-6和雅马哈CLP-430。
针对数量翻番的采购需求,采购中心随即着手组织市场调研,广泛听取本市多家琴行的意见,了解周边地区甚至省外高校公开招标的普遍做法,请教有相关项目采购经验的同志,就可能存在争议的评分标准和分值设置咨询专家意见。最终,在采购单位一再要求列出参考品牌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列出了3个参考品牌,但去除了推荐型号,减少带星部分不可偏离项的数目,并在项目需求里明确告知“可投参考品牌也可投参考品牌以外的品牌”,并提出“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主要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主要技术参数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对该参数进行适当调整,并说明调整的理由。”
当采购中心正准备将审定好的招标文件上网公示时,采购单位递交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要求撤回采购计划,暂不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