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锭
GB/T 469-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4-18批准 1995-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锭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或火法精炼所生产的铅锭。
2 引用标准
GB 472 铅锭化学分析方法
GBl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
3 产品分类
铅锭按化学成分分为4个牌号Pb99.994、Pb99.99、Pb99.96、Pb99.90。
4 技术要求
4.1 铅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铅含量以100%减去表中所测得的8个杂质含量之和而得。
4.3 铅锭为长方梯形、平底或底部有槽沟,两端有突出耳部。
4.4 铅锭表面不得有熔渣、粒状氧化物和夹杂物及外来污染。
4.5 铅锭不得有冷隔,不得有大于10mm的飞边及毛刺(允许修整)。
4.6 铅锭单重24±2kg、42±2kg、48±2kg,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 试验方法
5.1 铅锭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 472的规定进行。
5.2 铅锭的外观用肉眼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铅锭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议定。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每熔炼一锅精铅所浇铸成的铅锭为一批,批重不作规定。
6.3 检验项目
应对每批铅锭的化学成分、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6.4 取样和制样
6.4.1 生产厂取样
每熔炼一锅精铅可在浇铸时,随机取前、中、后3个液体试样,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取具有代表性的试样。
6.4.2 仲裁取样
钻孔或锯切时,不得使用任何润滑剂,其速度不得使试料氧化。取样时应除去表皮,钻锯深度不小于锭厚的三分之二。
6.4.2.1 仲裁取样数量:随机抽取铅锭数量的2%,但不得少于6个锭。
6.4.2.2 仲裁取样方法:将抽取的铅锭分成每6个锭为一组,用钻孔或锯切法采取试样。
a. 钻孔法:用直径10~15mm的钻头取样,将浇铸面A与底面B依次排列成方形,在方形上划2条对角线与每锭纵向中心线相交两点为取样点,如下图所示。
b. 锯切法:锯条与铅锭垂直,通过钻孔法取样点横向锯切。
6.4.2.3 制备试样:将取得的试样制成不大于4mm屑状,用磁铁除净加工时带入的铁屑,仔细混匀后以四分法缩至不少于360g。
6.5 检验结果判定
6.5.1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GB 8170中第3章规定进行;经修约后的数值与标准规定极限数值进行比较,以判定实际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按GBl250中5.2.2条规定进行。
6.5.2 每批铅锭检验时,凡不符合本标准4.1条规定者,应按检验结果重新判定该批产品的牌号或办理退货;不符合本标准4.3、4.4、4.5条规定者,按锭作废。
6.5.3 仲裁检验结果为该批产品最终判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2 铅锭牌号用不易脱落的油漆在铅锭侧面划出标志,
7.3 铅锭是否包装按客户要求执行。如需包装时,用不生锈的钢带捆扎。
7.4 铅锭在贮存时不得被雨淋。铅锭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表面生成的灰白色薄膜,不作报废依据。如有损失、污染等应由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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