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智利贸易产地证FORM F,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是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进出口货物获得关税优惠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签署于2005年11月18日,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这一天起,中国与智利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的签证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智利政府负责对出口到中国的产品签发原产地证书。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门的格式,也称“原产地证书格式F(FORMF)”。其填制方法如下:
第一栏,填写出口人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
第二栏,填写生产商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其他生产商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对该信息要求保密,可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此栏只需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也可填“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填写收货人的合法全称、地址、国家。
第四栏,填写运输方式和线路,并详细说明装货港、卸货港、离港的日期、运输工具号。
第五栏,留空。由进口国海关当局填写,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如有要求,可填写订单号或信用证号;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商出具,此栏应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等。
第七栏,注明货物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第八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码。
第九栏,注明包装种类、件数,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进口国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及HS编码上的货物名称相对应。如果货物为散装,则应注明“散装”(In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结束符或截止符“* * *”或“\”。
第十栏,填写对应第九栏货物名称的HS编码。HS编码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数HS编码。
第十一栏,填写原产地标准。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在此栏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十二栏,填写货物的毛重。按贸易惯例能准确表示数量的计量单位也可填写在此栏,如:体积或件数。
第十三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发票价值为FOB价格。
第十四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十五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并填写签证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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