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两国总理见证下正式签署。《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协定》实施后,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对于没有立即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在承诺的时间内逐步降低关税,直至降为“零关税”。检验检疫机构于《协定》生效之日起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1.完全原产货物(或称完全获得货物)
(1)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2)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3)从一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4)在一方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5)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6)一方或一方的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7)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8)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7)项所述货物加工及/或制造的货物;
(9)在一方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其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10)在一方境内完全从上述第(1)项至第(9)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2.税则归类改变
原产地规则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附件五中的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则获得原产资格,可以签发原产地证。
3.区域价值成分
(1)当附件五提及区域价值成分(RVC)时,其RVC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FOB为货物的离岸价格;VNM为CIF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2)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
①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
②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果非原产材料是由货物的生产商在该方境内获得的,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3)上述离岸价格及到岸价格应依据《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4.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一栏:填写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填写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五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国海关当局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第六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
第七栏: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九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HS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表12-4所示方式,在证书第十一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十二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十三栏:应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第十四栏:填写签字的地点及日期。对于中国出口的货物,本栏必须由货物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对于新西兰出口至中国的货物,不必填写此栏。
第十五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5.原产地证的补发证明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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