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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情况
1、以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一般不予以注册。
例如:“滇西抗战”(使用商品:茶、茶饮料等)
该商标是反映云南西部地区抗战的宣传语,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2、商标由其它商品的名称构成,且该商品可作为茶产品的原料,这类商标,一方面易使消费者对使册申请商标的商品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8)项的规定;另一方面直接表示了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2)项的规定,这类商标一般不予以注册。
例如:“苦芹”(使用商品:茶、茶叶代用品等)。“苦芹”是旱芹的一种,具有药用价值,用在“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有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包装袋中的商品是“苦芹”,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另一方面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为“苦芹”,以商品的原料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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