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5号)第28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第60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7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第78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8]征求意见稿)
属性:专项审计业务(法定业务)
内容:(1)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2)破产、清算、改制时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3)考核期内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内容既包括净资产、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违法乱纪事项等
报告使用者: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公司
委托人:企业董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考核;熟悉与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业务开展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正常开展